两部门拟修订技术出口目录,生物医药5项核心技术"精准管控"

摘要
转自:商务部 编辑:水晶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大前沿领域,拟增列40项关
正文

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大前沿领域,拟增列40项关键技术。
其中,生物医药领域拟增列的5项技术尤为引人瞩目,涵盖了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以及病原微生物等核心赛道。
这并非一次简单的目录更新,而是中国在生物医药创新成果加速出海、产业链深度国际化背景下,对核心技术资产进行的一次“精准护航”。
禁止出口:
此次拟禁止出口的技术共3项,核心逻辑在于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底层共性技术平台,以及防范重大生物安全风险。
1.细胞和基因治疗原创技术(编号262704J)拟禁止出口的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工艺平台”。
2.小核酸药原创技术(编号262705J)拟禁止出口的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干扰核糖核酸(siRNA)药物技术工艺平台”。
3.病原微生物技术(编号267302J)拟禁止出口的是“病原微生物人工基因改造与定向传代增益技术”。
限制出口:
除了禁止出口,此次还拟限制出口2项技术,主要针对全新药物靶点的发现与验证能力。
4.细胞和基因治疗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编号262705X)
5.小核酸药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编号262706X)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
问:对于拟增列的生物医药技术,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现行《目录》中已有部分生物医药技术,此次拟增列病原微生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相关5项技术,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病原微生物技术等直接关系人类健康和国家生物安全,将其纳入《目录》实施禁止出口,是维护国家安全、构筑生物安全屏障的制度安排,也是保护全人类健康的客观需要。
二是支持我国生物医药技术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国际合作。此次列管生物医药技术,对国际合作的重要情形作出排除或适用便利措施。例如,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工艺平台,对外授权许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等出口情形,不纳入管理范围;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对外授权许可方式出口的,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三是践行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此次政策明确规定,对于限制出口技术,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道主义救援、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等需要的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中国将继续与世界各国共享技术发展成果,为增进人类健康福祉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列部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经批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
一、拟修订内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人工智能领域包括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技术;对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生物医药领域包括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5项技术;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光伏领域包括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12项技术;技术管理范围也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具体征求意见的技术范围和政策说明参见附件1。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6日-11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jinxianmulu mofcom.gov.cn;
2.传真:010-65197565;
3.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在提出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口前登记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
(二)需开展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
1.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
2.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
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4.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要求为准,具体见附件2)。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
附件:1.拟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wps
2.技术出口信息登记表.wps
商务部科技部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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