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批国家药品集采执行时间明确
12批国家药品集采,执行时间定了!

摘要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工作提示,明确第12批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具体执行时间。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妥善做好中选结果落地衔接,确保临床供应与采购使用平稳过渡,中选企业需按规定及时配送,医疗机构需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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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决定第12批集采中选品种的市场准入节奏与配送义务履行节点。中选企业需立即核对中选协议及执行时间表,安排产能与库存;未中选企业需调整相应品种的销售策略。医疗机构需同步更新采购目录与处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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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
关于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中选结果的
工作提示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以下简称“第12批集采”)已先后完成开标产生中选结果、医疗机构二次分量等各项工作,统一于2026年11月份执行。依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采购文件》(GY-YD2026-1)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做好集采品种挂网及价格管理
(一)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我办推送的相关产品清单,及时将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本省份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向医保经办单位同步信息,配合做好结算协同。其中: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供应清单内的中选药品,在各省份均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本企业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按中选药品管理和统计。同时,各地要高度认真负责做好挂网产品信息的比对、变更工作,“既对码、也对药”“不唯码、只唯实”,确保采购平台旧的高价挂网信息被全部更新清理,避免出现中选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仍可按历史高价进行平台采购的情况。
(二)请各成员单位注意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协同,对于集采中选产品(指按照标书3.1.4-3.1.6条款中选和视同中选,我办推送的相关产品清单统一备注为“中选”的药品)不再作“红黄标”处理,原挂网价格被标识“红黄标”的,按中选价格调整到位后同步撤销原标识。属于第12批集采范围,但未中选的产品,由各省份医保部门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执行“红黄标”;其中,第12批集采对复方氨基酸注射剂设置了“视同中选”的机制(标书3.1.6.3条款),对于未接受上述机制放弃中选的产品,以及未列入第12批集采和“视同中选”机制范围的其他亚型产品,各地要重点关注,尽快落实“红黄标”。
(三)请各成员单位注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中选产品承诺作价格信息保护。各省医保部门和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不以公示、公告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或定向推送中选产品价格信息。
二、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
(四)各联盟地区应及时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2029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的,需根据企业供应情况和临床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约定采购量和各厂牌约定采购量。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五)为便于中选企业有序安排生产及库存调配,以及医疗机构按计划有序下单采购,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供约定采购量的信息下载功能,登录后依次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栏目下载。其中,各联盟地区医保部门的下载范围包括本地区每个品种的各中选企业首年约定采购量(汇总量和各医疗机构的具体量);各中选企业的下载范围包括本企业供应每家医药机构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及按省份的汇总量;各医药机构的下载范围包括本医疗机构每品种各中选企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
三、加强集采结果执行监测分析
(六)各联盟地区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医疗机构异常采购高价非中选药品、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其中,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药品质量、不良反应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省份药监部门、药品联采办反映。
(七)各联盟地区发现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报告药品联采办;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及时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药品,确保不影响临床用药,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对于中选企业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临床使用的,按采购文件规定取消中选资格,并视情节列入“违规名单”,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失信评级。
四、优化中选药品使用避免“一刀切”
(八)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带量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
(九)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优先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用药需求可按本地区有关规定,合理采购其他中选或非中选药品。
(十)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比例”考核代替“使用数量”考核。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对用量作考核要求。本次集采按适应症报量的品种(指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差异,可只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再要求中选药品使用比例。
未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填报需求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个品种固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100片/粒、液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50支/瓶/袋的,相应约定采购量不考核到具体厂牌。
(十一)对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实行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的地区,做好医疗机构采购量考核要求与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的衔接。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联盟地区要加强政策解读,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讲解,讲明主管部门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客观全面宣传集采惠民生、促发展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提供证据支撑,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物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