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 · 公众号
9月2日 11:04 · 阅读约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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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及海关商品编号事项公告
两部门发布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

摘要
2026年9月2日,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第84号公告,就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作出规定,明确目录增列品种的海关商品编号。该公告规范了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流程,涉及目录调整后的编码对应及申报要求,直接影响相关企业的进出口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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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实行联合监管,此次公告明确增列品种的海关商品编号,药企需对照新版目录和编码更新进口申报资料,避免通关延误或违规风险。建议相关企业及时核对原料及成品清单,同步更新报关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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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9月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2026年第84号)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28日
附件

来源/ 国家药监局网站
新媒体编辑:张盼盼
审核:董倩
统筹策划:何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