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洋药业因GMP缺陷遭行政处罚
一药企收到处罚通知书

摘要
10月19日,安徽城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海洋药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系在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中发现多项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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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合规是生产质量的核心底线,此次处罚释放安徽地区监管趋严信号,建议全国CMO/CDMO及制剂生产企业立即开展GMP自查,重点关注数据完整性与偏差处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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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0月19日,安徽城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海洋药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中发现多项缺陷,相关无菌原料药生产线被暂停生产销售。

1、检查发现”3+5+18”缺陷组合
海洋药业是城市药业旗下的一家原料药生产企业,核心产品为青霉素类无菌原料药。
公告显示,2026年7月23日至7月26日,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对安徽海洋药业开展依职责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
•严重缺陷3项
•主要缺陷5项
•一般缺陷18项
2026年8月6日,安徽省药监局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安徽海洋药业以下三条无菌原料药生产线生产和质量管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1.无菌原料药(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208车间无菌原料线
2.无菌原料药(青霉素钠)——209车间A线
3.无菌原料药(氨苄西林钠)——209车间B线
2、从检查到立案:执法时间线
•8月12日:安徽海洋药业收到安徽省药监局《关于对安徽海洋药业有限公司调查处理的通知》(药监办药生函〔2026〕313号)及所附《依职责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项目表》
•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无菌原料药品种库存情况,调取青霉素钠(批号:1012605305)、氨苄西林钠(批号:4012601001)、普鲁卡因青霉素(批号:3012605303)、苄星青霉素(批号:5012605305)等批次的无菌检验记录、仪器使用维护登记、培养基配制灭菌使用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对公司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无菌检验人员进行询问
•8月28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
•8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公司质量负责人和无菌检验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
经查,当事人对检查组现场发现的严重缺陷3项、主要缺陷5项、一般缺陷18项和综合评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附录确认与验证第七条、第九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
3、处罚结果: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安徽省药监局对安徽海洋药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需要关注的是,《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同时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4、无菌原料药GMP的”高压线”
从处罚细节来看,此次检查聚焦的是无菌原料药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无菌药品因其直接进入人体血液循环的特性,对生产环境的洁净度、验证管理、检验记录、设备维护、培养基使用、人员操作和偏差控制等方面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
公告中提及的证据材料也印证了这一点——执法人员调取的包括智能生化培养箱使用维护登记、集菌仪使用维护登记、培养基配制灭菌使用记录等,都是无菌检验中最核心、最容易被出问题的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苄星青霉素和普鲁卡因青霉素的部分批次(批号:5032401318/1319/1320、3012404303/304/305)外检合格报告(检验标准:IP-2022)显示其出口产品通过了第三方检验。
但内部GMP执行的缺陷与出口产品的第三方检验合格并不矛盾——前者反映的是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合规性,后者只是对特定批次的抽检结果。
目前,安徽海洋药业相关无菌原料药生产线仍处于暂停生产销售状态。
信息来源:安徽城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发布于东方财富网信息披露平台,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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