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灵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新增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
感冒灵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涉及不良反应、注意事项

摘要
2026年7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对感冒灵口服制剂(包括颗粒、胶囊、片剂等)的说明书进行统一修订。修订内容涉及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项,要求所有持有人于2026年10月20日前完成备案,并在备案后6个月内更换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及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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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灵为常用OTC品种,说明书修订直接影响企业备案进度和标签更换成本,注册与质量部门需立即启动修订工作,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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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7月20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修订感冒灵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感冒灵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2026年第66号 )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感冒灵口服制剂(颗粒、胶囊、片、茶)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6年10月1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感冒灵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6年7月16日
附件

来源/ 国家药监局网站
新媒体编辑:张盼盼
审核:董倩
统筹策划:何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