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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 12:45 · 阅读约 1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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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复函
国家药监局: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

摘要
9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监综械管函〔2026〕543号复函,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的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作出正式答复。该复函明确了含汞医用体温计在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和处置路径,为企业销售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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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体温计涉及环保与安全双重监管,复函对销售资质、退市时限等给出明确答复。涉及该类产品经营的企业应立即对照复函梳理库存与渠道,合规排查避免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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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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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紧急度
7
行业关注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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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正文
9月1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全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6〕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公告2017年第3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9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二、经与国家标准管理相关部门确认,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的含汞医用体温计不适用于GB 1588-2024《医用玻璃体温计》。
综上,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特此函复。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9月14日
来源/ 国家药监局网站
新媒体编辑:张盼盼
审核:董倩
统筹策划:何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