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监 · 公众号
9月3日 15:11 · 阅读约 1 分钟
广东药监· CN精选73分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
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品种+3!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公布→

摘要
2026年9月2日,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第84号公告,公布新增列3个药用类精神药品品种及对应海关商品编号,并明确进出口申报事项。此次目录增列将直接影响相关企业对该类精神药品的进出口通关与合规管理。
AI 主编 · 推荐理由推荐理由
目录增列品种直接决定进出口申报编码与企业合规义务,建议从事精神药品生产、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立即核对新增品种,调整报关单证与内部SOP,避免通关延误或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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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9月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
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一起来看看全文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2026年第84号)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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