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摘要
2026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会议指出,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药是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资源,要全面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维护中医药传承发展权益,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该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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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草案填补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门立法空白,直接影响中药企业核心品种权益保护策略。建议药企提前梳理传统方药资源,配合后续正式出台后的申报与合规要求,避免传统知识流失或被不当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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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药是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资源,要全面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管理,守护好中医药生存发展根基。要统筹做好中医药资源保护和利用,持续深化对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的研究阐释,加大中医药传统知识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在互学互鉴中提升我国传统医药国际影响力。
条例保护什么?怎么保护?
根据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条例的核心框架聚焦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
保护范围
具有维护和促进健康价值的、具有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面临失传且有传承发展价值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均可申请登记。具体涵盖:
中医药古籍中的理论和方法
古方与经典名方
民间单验方及独特技法
民族医药知识
药材炮制传统工艺
登记与保密
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在登记时应作保密处理。经过登记并审核认定后,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表明身份权
传承使用权
知情同意权
利益分享权
完整保护权
要求说明来源权
集体权利主体
条例拟赋予中医药社群、行业协会"集体权利主体"资格,有效解决集体传承知识"无人主张权利"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