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药监局明确中药新增装量规格及包装标签变更管理路径
广西答复:中药新增装量规格、包装标签变更管理路径进一步明确

摘要
9月28日,广西药监局就中药变更管理发布三条明确答复:新增装量规格按包装层级区分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引发的包装标签调整可由持有人自行修改;仅涉及包装标签颜色变化等情形亦有明确界定。答复进一步厘清了持有人变更备案/补充申请的路径选择,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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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监局首次系统性明确中药变更分级口径,直接指导持有人判断补充申请与备案边界。建议中药企业对照答复重新梳理在产品种装量规格变更计划,避免误用审评路径延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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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9月28日,广西药监局就变更管理作出三条明确答复,核心口径是:新增装量规格按包装层级区分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引发的包装标签调整可由持有人自行修改;仅涉及包装标签颜色、图案、注册商标等非核准内容变更的,也无需备案。

一、中药制剂增加装量规格,应如何进行变更管理?增加装量规格如涉及说明书、包装标签信息变更,应如何进行关联变更?
答:新增包装规格需要考虑新增包装规格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确为满足方便临床用药的,申请人增加包装规格,应按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研究。
如为药品包装中最小单位药品数量的变更,如颗粒剂每盒装A袋变更为每盒装B袋,应按照微小变更管理。
如为最小包装药品装量的变更为中等变更管理(涉及规格、质量标准变更等除外),持有人应按中等变更情形开展相应研究验证工作,备案时提交研究验证资料,如同时涉及说明书、包装标签信息更新,建议持有人同步关联说明书、包装标签变更备案,无需重复单独进行说明书、包装标签变更备案备案。
二、微小变更引起的关联变更,如变更包装装量规格、中药口服固体制剂辅料种类发生微小变更,引起包装标签的变更,是否需要备案?
答:对于因微小变更关联的包装标签信息变更,持有人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相关规定自行修改。
三、设计修改药品包装标签颜色、图案、注册商标发生变更,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持有人在已使用的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变更行政信息或式样的,如增加(减少、变更)电话号码、企业网址、电子监管码、条形码、二维码(不得超出说明书已核准内容)、颜色、图案、注册商标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相关规定自行修改,无需再进行备案,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